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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加浦东新区民兵(上海如何参加民兵)

admin

2月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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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1. 如何申请加入民兵
  2. 如何参加自己本市的民兵队伍
  3. 怎么才能参加民兵
  4. 上海浦东民兵名单

如何申请加入民兵

带上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县里的武装部报名,填好相关信息等待结果。

普通民兵的年龄是18至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条件是18至28岁。

政治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身体条件是具有健康的体魄,没有残疾,没有明显疾病。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如何参加自己本市的民兵队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灾减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救并重、社会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防灾减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国内外减灾交流与合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防灾减灾课题研究,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进行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防范与救助队伍建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红十字会、专业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灾减灾工作人员。防灾减灾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章防灾减灾规划

第八条市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本市灾害风险的实际,编制全市防灾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防灾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减灾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对防灾减灾应急准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布局,有关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提出防灾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十条防灾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规划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级落实。

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将中期评估和总体实施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三章灾害防范

第十二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发布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城乡建设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市减灾委员会指导区、县(市)减灾委员会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项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各级减灾委员会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将应急知识纳入学校的安全教学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八条红十字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救护、大众避险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员会通报。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涉灾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公告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及到达路径。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开展以防灾减灾为目标的隐患排查活动,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活动,每年邀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对社区(村)管理人员、居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调运和监管体系。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巨灾保险。

第四章灾害救助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和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健康教育、恢复重建、灾后心理干预等方面作用。

第二十四条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等基本生活。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救灾应急车辆优先通行。

第二十七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人员冬寒和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落实和完善救灾捐赠制度,对灾害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应当启动救灾捐赠预案,组织和发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二十九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

第五章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三十条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件后,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协调组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三十二条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因灾害毁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和工作计划。

民政、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应当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四条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三十五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防灾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三)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防灾减灾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防灾减灾标识、设施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骗取、抢夺、聚众哄抢等方式侵占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灾减灾工作的。

怎么才能参加民兵

都能参加,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村,居委会都可以积极报名参加民兵训练。每年所在单位都会公布年度民兵训练计划,和适应民兵训练的人员,民兵训练是国家实行的一项重大武装训练任务,各行各业都可以去参加,而且还有民兵训练补助。

如果参加完民兵体检合格后,就等本地武装部门通知了,到时候就可以去参加民兵训练!

上海浦东民兵名单

施姓源出有二,一出姬姓,为春秋鲁惠公子施父后人,以先人名为姓;另一系施国后人,施国(今湖北恩施)为楚所灭,子孙以国为姓。

施姓原多居山东曲阜。东汉未,战乱中南迁,其中一支迁居故鄣(今浙江安吉),三国东吴名将朱然,本姓施,过继与朱治为子,其子复归施姓。当时上海的金山一带乃朱治奉邑,因朱然的关系,施氏极有可能已进入上海地区。金石考古资料反映,松江地区在唐代就有不明来历的施姓家族居住,如松江辰山,曾出土过葬于唐大和四年(830)的施氏墓碑。施氏迁移有明确记载的,是唐万岁通天元年(696),句容施、黄、顾等6姓,迁居崇明东西两沙,成为崇明最早的居民。继后是宋靖康未年,大夫总辖施天瑞自开封南下,迁居崇明;其弟天寿卜居句容,其6世孙廷善亦迁居崇明,天寿部分后人又迁居嘉定。宋未,华亭令施退翁留仕居闸港元施叔常随父调任下沙盐场副使,移居浦东。清咸丰年间,施禄生避兵居青浦。至1994年底,上海有施姓12石7万,居全市第19位。其分布以崇明、浦东、奉贤、松江和市区为最。

明清两代,施姓活动多见诸史传著述。明松江施绍莘,以词曲闻名于世,著有《花影集》;上海施大经,因弹劾宦官采木祸民,名著朝野,并有《泽谷农书》传世;崇明施 ,年虽老耄,组织老年民兵,在崇明、太仓屡创倭寇,使之闻风丧胆;清松江施维翰,康熙年问任福建总督,平反冤狱,释放被囚者200余人;崇明施彦士,著有《海运刍议》和《历代编年大事记》;崇明施何牧坝,则有《一山诗钞》、《韵雅》传世;近人崇明施汝为,曾任中国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所长;上海施春轩,是沪剧表演艺术家,所育施家班弟子,形成以唱腔明快、长于做工、表演诙谐为特色的“施派”。外籍施姓人士的源源涌人,也增添了新的族系。作家兼学者施蜇存,7岁从杭州迁居松江,建国后长期教授于华东师大中文系。

据调查,在上海施姓的来源中,有一段鲜为人知的秘史,崇明部分施氏自认是明代学者方孝孺的后人。当时方孝孺拒绝为朱棣起草登极诏书,被夷十族(九族加学生),族人中有人乔妆逃出南京,从瓜州搭船至崇明,改为施姓,取义为“方人也”,即“方氏后人也”。直至“建国后,他们还定期祭祀方孝孺。

施姓也为上海的人文景观留下了印记,最重要的即是施相公庙。施相公其人其事,诸说不一。一说为宋华亭诸生施愕,曾救饲一小蛇,后受冤狱,被官府所害,神蛇怒而伤人,索封施生为护国镇海侯;说祭祀崇明抗倭中伏牺牲的施 ;三说祭祀南宋救岳飞、刺秦桧的义士施全;四说出自元至元《嘉禾志》,称施生名伯成,9岁成神,后封护国镇海侯、靖江侯等。祭把施相公习俗,是上海地区岁时风俗活动之一,届时蒸盘龙馒头,称“施相公馒头”。旧时,施相公庙遍布各县各镇,上海旧城内原有多处,葛元熙著于19世纪70年代的《沪游杂记》中,提及虹桥施庙。今南市盐码头街原名施相公弄,即因庙得名。如今,上海道观仍有奉把施相公神位的。

以施姓冠地名的主要有浦东施湾乡,原上海县施家行。一般自然村宅,仅浦东新区即有施家浜、施家门、施家宅等20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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