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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征地公示网(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征地)

admin

2月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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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1. 兰山区征地公示去哪查
  2. 铜山区征地公告
  3. 政府征地公示
  4. 铜山区拟征地公告67号

兰山区征地公示去哪查

嗨!关于临滕高速兰山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些信息。请注意,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时间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征地补偿标准,但请确保向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咨询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土地补偿费用:根据被征地的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通常会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土地市场价格指导价进行计算。

房屋补偿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类型、房屋等级、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通常会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房屋市场价格指导价进行计算。

搬迁补助费用:用于搬迁安置的费用,包括搬家费、装修费、交通费等。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生活困难补助费用:针对因征地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或居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用。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你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临滕高速兰山区征地补偿标准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铜山区征地公告

1. 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动工时间。2. 这可能是因为征地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协调和审批,包括土地征收、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等等,需要时间来完成这些程序。3. 在等待动工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测量等,以确保动工后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能会与村民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征地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努力。在动工之前,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需要与村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征地工作的公平和合法性。

政府征地公示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安城镇西毛铺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西毛铺村土地位于西毛铺村,征收土地总面积59.1690亩,其中:农用地58.6905亩(耕地44.7450亩,沟渠0.7230亩,农村道路2.2770亩,田坎10.9455亩)。未利用地0.4785亩(其他草地0.4785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山水水泥项目建设。该项目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南市平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2万元/亩。未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4.96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66.254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66.2545万元,由平阴县财政局拨付到西毛铺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阴县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88.7535万元,由平阴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平阴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城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铜山区拟征地公告67号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 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

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

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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